金税三期系统实施全国税收征管数据集中,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库存、资产资本等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出应纳税额。如果企业税负情况明显低于行业水平,便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陷入了增值税困境,而在政策更迭的同时,税务机关利用金三系统的大数据,加强了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稽查,各地税务机关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虚开案件频发。不难预测,对于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管控将会成为税务机关近年来的工作重点之一。通过分析大量的虚开案件可知,废旧物资行业虚开专票行为大多涉及如实代开、挂靠开票、享受税收优惠开票等三大类行为,本文就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虚开犯罪做简要分析,警示读者合规经营,合法纳税。
被告人杨某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注册成立5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上述五家公司的名义,为多家公司(包含张某实际经营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8份,税额约850万元,被抵扣税款550余万。 被告人张某,系甲公司(经营范围系生产性废旧金属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收购、销售)的实际控制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因其面向散户回收废钢无法取得抵扣发票,让杨某等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税额计160万余元。 本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二被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并根据虚开税款数额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八年。 实践中,一项交易的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实现三流一致是司法机关作为交易真实存在与否的一个初步衡量标准。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而言,收购散户的货物通常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这就导致销售时开具专票产生税负过重的问题,因此该类企业就会产生让他人代开销项发票的情形。代开情形下一般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当事人也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也不会造成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了规定,仅从文义解释上看,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构成本罪。但最高法院通过系列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申明,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且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实际经营的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和销售,属典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对此类企业而言,自2008年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后,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回收经营企业需要对接的散户众多,且收购次数频繁,单价低,散户无法也不愿到税务机关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代开发票,即使代开发票,3%的进项抵扣也使其必须要承担额外的增值税税负,诸多原因导致回收企业很难获得进项抵扣发票。 实践中,从散户至废旧物资加工生产单位,中间会存在多道流通环节,例如本案中散户→张某(大户)→甲大型回收企业→加工生产公司,由于甲大型回收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作为大户的张某又无法从散户手中获取,因此,张某可能通过挂靠或让他人为其代开以促成交易。本案中确有证据显示,甲大型回收企业向张某收购了废钢,张某以其他公司名义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查明该部分交易开票价款、数量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若经查明张某请人据实代开,则该据实代开部分不应认定为虚开。
滦平县安顺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经营人均为刘某。2011年至2013年期间当地个体户欲以自有车辆为当地矿业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经介绍挂靠至有货物运输资质的安顺捷公司,约定由安顺捷公司到当地税局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各矿业公司根据票面金额支付刘某垫付税款,支付各车主运费,刘某从中收取代开发票服务费。 2017年8月,滦平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刘某立案侦查。2018年5月22日,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经营活动真实、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对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之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案例中的“挂靠”经营行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安顺捷公司名义进行货物运输经营,安顺捷公司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安顺捷公司是该项经营行为的纳税主体,由安顺捷公司对外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案例中挂靠经营行为属于上述解读中明确的第一种情况的,被挂靠方的开票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既然我国税法从行政层面认为这种行为不违法,司法机关就同一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则有悖法理。即使从刑法层面判断,也应该逐条根据构成要件进行界定。“挂靠”经营行为是基于行业内的习惯和需求,被挂靠方据实进行税款申报与缴纳,主观上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或产生损失的危险,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得知,江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优惠。其后,王某在沭阳开办了一家再生资源公司,在通过自己沭阳公司向R公司虚开专用发票的同时,联系江苏多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向R公司虚开专用发票,R公司向开票公司支付8.5%的开票费;R公司取得进项发票后,再向其他企业虚开销项发票,收取9.5%的开票费。这些受票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地塑化市场一些个体经营户的客户,这些个体经营户一般在购货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当客户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愿到税务局代开,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找R公司向客户开具。 由R公司作串联,一边是江苏的一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通过虚开专用发票骗取财政返还,另一边是浙江台州的一些企业接受虚开发票,非法抵扣进项税款。 经核实,R公司通过这种方式,由自己或者设立的空壳公司先后买入进项发票2126份,虚开销项发票2856份,合计金额高达4.28亿元。 在许多地方,地方政府处于种种因素的考虑,推出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优惠的政策,而且在一些地方为了招揽“业务”,加大返回比例。这样一来,就给一些不法企业提供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因为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缴纳了增值税,根据地方政策,也可以享受返还优惠。 近期,利用税收优惠虚开案件越来越多,提醒企业在合规前提下用足用好税收优惠,但不能打税收优惠的“歪主意”。企业应增强税务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守住底线,把好发票关,防范发票虚开虚抵,加强退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税务管理的合规能力。
针对目前废旧物资行业面临的税务问题,朴税建议,首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避免虚开发票的产生。其次,在诸如金三系统风险预警、税务机关协查办案等情形下,面对税务检查时,应当通过税务律师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的沟通。最后,对于已经进入税务行政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需及时聘请律师开展司法救济,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证明力等角度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核心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并积极与主办机关沟通,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借鉴有利案例的正确处理和做法,以准确的对国家税款作出保护,并同时让涉案人员承担公平合法的相应责任。
附件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变化
来源:华税、朴税,一兵聊税整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一、共、伴生矿产资源1.1油母页岩页岩油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1.2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100%1.3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二、废渣、废水(液)、废气2.1废渣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70%2.3磷石膏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70%2.4建筑垃圾、煤矸石建设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烧结制品、道路材料、建设用回填材料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或《烧结普通砖》(gb/t5101—2017)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2014)或《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2012)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253—2016)或《水泥基回填材料》(jc/t2468—2018)或《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505—2016)或《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2009)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条板》(gb/t19631—2005)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jg/t573—2020)或《建筑固废再生砂粉》(jc/t2548—2019)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3.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50%2.5粉煤灰、煤矸石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50%2.6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电力、热力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50%2.7氧化铝赤泥、电石渣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废渣。50%2.8废旧石墨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50%2.9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电力、热力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100%2.10退役军用发射药涂料用硝化棉粉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50%2.11废旧沥青混凝土再生沥青混凝土1.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gb/t25033—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50%2.12蔗渣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生产蔗渣浆及各类纸的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50%2.13废矿物油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3.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利用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利用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年利用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4.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基础油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900千瓦时/吨。50%2.14环己烷氧化废液(包括轻质油、皂化液浓缩液等)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水泥生料助磨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50%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再生水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应达到相关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70%2.16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2.17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微生物蛋白、土壤调理剂、燃料、电力、热力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90%2.18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柴油、石脑油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50%2.19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50%2.20工业废气、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燃料电池用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液)氯气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高纯度二氧化碳符合《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2009),工业氢气符合《氢气第1部分工业氢》(gb/t3634.1—2006),甲烷符合《纯甲烷和高纯甲烷》(gb/t33102—2016),(液)氯气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燃料电池用氢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37244—2018),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符合《氢气第2部分: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gb/t3634.2—2011)。70%2.21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等,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等变性燃料乙醇(纯度≥99.5%)1.产品原料8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乙醇等符合《变性燃料乙醇》(gb18350-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70%2.22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电力、热力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00%三、再生资源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金属盐(碳酸锂、氯化锂、氟化锂、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氢氧化锂、磷酸铁锂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20),碳酸锂符合《碳酸锂》(gb/t11075—2013),氯化锂符合《无水氯化锂》(gb/t10575—2007),氟化锂符合《氟化锂》(gb/t22666—2008),氯化钴符合《精制氯化钴》(gb/t26525—2011),硫酸钴符合《精制硫酸钴》(gb/t26523—2011),硫酸镍符合《精制硫酸镍》(gb/t26524—2011),氢氧化锂符合《单水氢氧化锂》(gb/t8766—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3.从事再生利用的企业,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50%3.2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银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30%3.3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30%3.4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30%3.5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炼钢炉料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17)规定的技术要求;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30%3.6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30%3.7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颗粒、再生瓶片、塑料粉碎料、再生塑料制品、废的塑料复合材料再生的产物、塑料化学再生的产物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4.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5.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6.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7.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70%3.8废农膜再生塑料制品、再生塑料颗粒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100%3.9废纸、农作物秸秆纸浆、秸秆浆和纸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3.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4.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50%3.10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橡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废旧轮胎/橡胶再生油、废旧轮胎/橡胶热裂解炭黑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橡胶粉符合《硫化橡胶粉》(gb/t19208—2020);翻新轮胎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gb7037—2007)或《轿车翻新轮胎》(gb14646—2007)或《工程机械翻新轮胎》(hg/t3979—2007),再生橡胶符合《再生橡胶通用规范》(gb/t13460—2016),废轮胎/橡胶再生油符合《废轮胎/橡胶再生油》(t/ctra01—2020),废轮胎/橡胶热裂解炭黑符合《废旧轮胎裂解炭黑》(hg/t5459—2018)、《废轮胎、废橡胶热裂解技术规范》(gb/t40009—2021)规定的技术要求;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4.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5年);5.轮胎翻新能源消耗:预硫化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废轮胎加工处理能源消耗:从整胎破碎起计,再生橡胶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850千瓦时/吨(新型塑化装备除外);橡胶粉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除外);热裂解处理综合能源消耗低于200千瓦时/吨,其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120千瓦时/吨,热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80千瓦时/吨。70%3.11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浆粕、再生纤维、复合板材、生态修复材料1.生产再生聚酯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生产其他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3.12人发档发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3.13废玻璃玻璃熟料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及代码》(gb/t36577—2018)的技术要求;3.废玻璃分拣不得采用水洗方式。90%3.14镉渣金属镉产品原料99%以上来自所列资源。100%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4.1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100%4.2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90%4.3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70%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生活垃圾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70%5.2污水处理劳务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70%5.3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工业废气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70%